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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嘉兴:租赁厂房经营十年,园区升级改造遭强拆?法院:违法

2025-03-26106
一、案情简介

2007年3月,余某在浙江省嘉兴市xx区注册成立了某玩具公司。随后,余某和孙某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,该厂房位于xx村的工业园区内,园区内集中了许多村镇企业。余某承租了厂房后,先后投入固定资产、机器设备及原材料等近500万元。

2017年10月,管委会为优化工业空间布局,决定对xx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腾退,玩具公司出现在了腾退名单中。随后,村委会通知余某到镇政府办理登记。余某在办理登记时,要求镇政府对其厂房、附属物及其设备搬迁进行补偿,但镇政府告诉余某,随后将统一签约,进行补偿。

然而,之后,镇政府一直没有和余某签订任何补偿协议。直到2018年6月,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,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厂房。余某不服,将镇政府起诉到了法院,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损失。

开庭后,镇政府辩称,在强拆厂房时,镇政府已经和厂房的所有权人孙某签订了协议,孙某同意强拆,因此强拆合法。另外,余某并非厂房所有权人,因此无权提起诉讼。

二、法院审理

本案的争议焦点有:1、余某是否具备原告资格?2、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?3、余某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?

关于焦点一: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原告,提起诉讼。本案中,余某承租了孙某的房屋,属于房屋的使用权人,房屋遭遇强拆与其有利害关系,因此其有权作为原告起诉。

关于焦点二:镇政府已经将玩具厂列入腾退企业名单,在其没有和余某签订补偿协议,也没有经余某同意的情况下,就强制拆除余某的房屋,明显违法。

关于焦点三:根据《国家赔偿法》的规定,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,造成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,应予赔偿。本案中,镇政府强拆违法,应当赔偿玩具厂的损失。但法院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行政权,镇政府应尽快与余某协商,确定赔偿额,如不能协商一致,也应在60日内作出赔偿决定。余某如果对赔偿款不满,可另行提起赔偿诉讼。

三、法院判决

1、镇政府强制拆除厂房的行为违法;

2、责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60日对余某作出赔偿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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